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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纪律制度
 

  纪律是执行任务的保证,为了强化学校的教学管理,确保教学安全,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从实际出发,结合本校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教学纪律制度。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教学安全第一,教学质量第一,社会信誉第一,社会效益第一,服务学员第一的教学指导思想。
   二、必须遵循教学大纲,遵照教学原则,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准超越教学计划,超越教学速度,超越教学路线教学。
   三、严禁酒后教学,疲劳教学,在教学中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一丝不苟,耐心施教。
   四、严格请、消假制度和作息时间。
   五、严禁以车谋私,以教谋私,不准绕道行驶,私拉乱跑,不准公车私用,特殊情况确需用车,需经校领导批准方可用车。
   六、教员在教学中应做到,公平礼待,一视同仁,根据各个学员的心理特点耐心施教,不准态度粗暴,语言粗俗,打骂、体罚学员,师生间搞好团结,互相尊重。
   七、教学行驶中,不准饮食、闲谈、穿拖鞋、吸烟筒、打手机和其他防碍教学安全的行为。
   八、出车教学时,必须是证件齐全,教练车上不准乘座与教练无关的人员和不准摆放杂物。
   九、爱护好教学设备车辆,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做到勤俭查,勤调整,勤保养,严禁开带病车上路教学。
   十、教学期间教员不准脱岗,不准打扑克、麻将。应做到及时发现问题,精心指导及时纠正。
   十一、教员要管理好本车组的学员,不准串岗教学,不准和学员一起酗酒,赌博,滋事生非,吵嘴骂人,打架斗殴,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教员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团结互助,发挥教师的群体作用,不准私下诽谤和无原则的议论他人,应互相尊重,取天下之长,补己之短,做到嫉妒之心不可有,虚心态度不可无。
   十三、严禁让学员承担教练车的过路费、停车费、汽油费、修理费,让学员包吃、包住、包玩和向学员摊派任何钱和物。
   十四、为确保人身安全,教学中严禁教练伙同学员一起游山玩水,到湖泊、水库、江河里游泳、洗澡。
   十五、做到文明教学,教学中不准讽刺、刁难、挖苦、打击、侮辱学员的人格,不准克扣学员里程,减少教学科目。
   十六、为保障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教员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指挥,积极完成教学任务和领导临时指派的任务。
   十七、不准教学无学习证和学校未安排上车的学员。

违反教学纪律的惩罚规定:


   一、违反交通法,酒后教学。罚款 500 元,后果自负。
   二、违反校规校纪,不按规定的教学路线教学。按实际里程每公里 15 元计罚,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三、未经学校同意,绕道行驶,开车办私事一次罚 100 元,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四、教学中乘座与教学无关的人员或教学无学习证未经学校安排上车的人员,一次一人罚 100 元。
   五、行车教学中吸烟筒、打磕睡,疲劳教学罚 50 元。
   六、语言不文明,吵嘴、骂人、打架斗殴罚 100 元,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七、教学中把车钥匙交给学员,教员脱岗一次罚 50 元,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八、教学中老师参与学员下象棋、打扑克,发现一次罚 20 元。九、不保养,驾带病车辆上路教学的,特别涉及安全(制动、转向)罚 50 元。
   十、教学中发生肇事,经济损失在 500 元以上的,扣除保险公司赔付部分,余下部分负全部责任的教员承担 50%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 40%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 30%0 500 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
   十一、教学期间教员伙同学员游山玩水,到湖泊、水库、江河里游泳、洗澡造成后果的,学校概不负责,一切后果自负。十二、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一停发工资,作待岗处理。
   十三、以车、以教谋私,收受贿赂,侵占学员利益,经查实应如实退还,并向学员赔礼道歉,并作出书面检查和保证,给予 100 %的惩罚。
   十四、参与学员赌博、缥妈的给予罚款 200 元,触犯法律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论处。
   十五、教师伙同学员进舞厅、酒吧、上高级饭店,挥霍浪费的按所花费用全由教练负责。
   十六、教学中教员语言粗俗、打骂、体罚学员,一次罚 50 元,如教学中要挟、暗示学员给自己办私事,做私活,查实后按工时价值的 200% 罚款。
   十七、在外私拉乱跑,收运费不交,除追回私收运费外,按实际运费的 300 %给予罚款。
   十八、私下诽谤和谣言议论他人,造谣惑众,哗众取宠,团结搞不好的一次罚 50 元。
   十九、不按学校规定时间交相片,油单,毕业证工本费给学校的,工作造成影响和被动的罚 50 元。
   二十、以上各条解释权属于学校。

                                           玉溪市新兴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2004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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